湖工纪字〔2014〕2号
关于印发《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
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技术公司党委,各党总支、校内各单位:
现将《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科级以上(含科级)干部及全体党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包括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
第四条 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党员干部确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下同)范围内。
第五条 严禁党员干部以婚丧喜庆事宜名义,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礼品。
第六条 严禁党员干部用公款、公车、公物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
第七条 严禁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婚事限定一事一天一地办理。
第八条 严禁党员干部担任亲戚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不得参与亲戚之外的婚庆迎宾、敬酒等活动。严禁组织员工参加礼仪、表演等活动。
第九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履行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为所办事宜与本人的关系、时间、地点、邀请对象的范围及规模、有关承诺等。报告制度实行层级管理,科级干部及普通党员申报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送学校纪委监察处备案;处级干部申报须报学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审核备案;学校领导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条 严肃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
(一)对违规操办酒宴或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情节轻微,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约谈或诫勉谈话。
(二)对违规操办酒宴收受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责令限期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收缴。
(三)对违规操办酒宴,借机敛财,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集团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本单位党员干部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决防止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发生。学校纪委监察处通过开展明察暗访、处理信访举报等方式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经查实的有关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集团纪委监察处将贯彻执行严禁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对发现的有关单位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本单位内的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屡禁不止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举报电话:0712-2345783,举报信箱:hgjw@hbeu.edu.cn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